色影无忌
      静态页面搜索:         原来网页链接
无忌短信 资讯频道 行色频道 影像频道 玩主频道   器材纵览  数码乐园  摄影基础  摄影经验  器材测试  旅游摄影  专题摄影  摄影资讯  摄影附件

 

数码相机附带软件法律管辖权争议


   作者:董颖

 发表时间:2006.4.13


转自《市场报》

  当事方:消费者利益会有保证

  近日,《齐鲁晚报》刊载了一篇文章称,青岛某消费者在购买数码相机后,发现里面的软件说明上写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故而不敢使用。该文对数码产品应用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中有关“管辖法律”的说明提出了质疑,并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关注。

  的确,在下载软件或使用软件产品中,很多消费者都看到过关于“协议”、“解释权”、“争议”由某地仲裁或管辖之类的条款。对于这句话,不少人都是一看了之,并未深究。而此次消费者的疑问却让很多人茫然起来,在中国购买的产品使用别国的法律到底合不合理?会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权益能否受到保护?

  就此疑问记者采访了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条款合理性疑问,徐瑞馥副总经理表示:“其实我们没有想到会出现这个误会,因为不光我们,很多涉及软件使用的产品都是这样标明。不过对于消费者的疑问,我们公司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会尽力妥善地解决这件事情,把问题解释清楚。”谈到消费者担心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徐副总表示:“这个大可不必担心,消费者选择了我们的产品,就可以放心地使用。因为上面说的这个也只是软件的协议,假如数码相机产品真的出现了质量问题,富士公司也一定会根据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为富士提供公共关系和市场顾问服务的北京嘉利公关顾问公司,公司副总唐宏刚先生表示已经注意到那篇报道,并对记者说:“那篇文章里没有说明那只是软件的协议,而不是我们产品的使用说明,这使一些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当然,如果换了我是消费者,在不了解情况下也是会生气的,所以现在解释清楚了就好。可以负责任的说,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会依法受到保护。

  厂商:法律管辖条款属国际惯例

  记者在网上搜集了一些软件及相关产品的使用协议,发现不少企业都标明了软件适用某一国家法律管辖和解释,除此外还有一些特别标明了出现问题时的仲裁方以及不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限制的约定。对于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的一些忧虑,记者采访了几家涉及软件法律保护的知名企业。

  在微软的一些《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记者看到“本协议受美国华盛顿州法律管辖。因本协议或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论或索赔,应由美国仲裁协会在美国华盛顿州按照其国际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的条款。对此微软公司中国部的法律事务部的朱先生表示:“这其实只是表明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在国际合作中使用其中任一国法律解释都行,属于双方自愿。这绝对不存在不尊重哪国法律或者不平等的情况,而且这是软件的许可权,从产品本身来说,所有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中国的质量法,对消费者没有什么影响。”

  尼康数码相机在rcSoft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上明确表示:“无论是否与相关法律相悖,本协议只受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适用且完全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的美国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这些法规进行解释。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限制。”对于这样的条款,尼康公司法律部的金颖告诉记者:“其实不论哪国的法律,只要能制定出来肯定是能保证消费者利益的,而且发达国家一般还更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假如真的遇到质量问题,那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产品都要标明产地或者标明所有国,这就是遵循产地国法律的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在使用国和产地国之间,公司有优先使用某国法律的一定原则。”软件Adobe中国区总代理、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杨先生在谈到“管辖法规”的问题时特别强调:“消费者的利益不会没有保证的,双方政府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假如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或规定,那肯定也是无效的;或者有了其他问题,所在地的法律也会有案件管辖的,遵守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并不等于就可以违反我国法律。”

  社会:理智看待此类问题

  此次法律管辖权的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一定关注。北京商贸技工学院的贾老师对记者说:“其实这次的争议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也是件好事。因为这涉及了整个软件行业的众多企业,解释清楚了对行业本身都有好处。很多消费者在对这件事的关注中也增长了法律知识。”苏州科技大学的丁教授则表示,我主张遇到问题,一是把有些自己没有弄清楚的事情尽量弄明白,二是即使有些争议,也要寻求中国法律的保护,不轻易说其他国家藐视我国法律这样的话。这样的说法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能够更加理解,金茂律师事务所的谢勇律师特别从中国法律的角度解释了《用户许可协议》适用他国法律的合法性。

  举例说,在向消费者销售数码相机并附带提供软件的交易中,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作为销售商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相机最终用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许可用户使用软件的软件所有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与软件使用者(即相机最终用户)之间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在其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必须适用和遵守中国法律。

本文章共1页 第1页   

 相关文章

打印本页       编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管理团队  ©版权所有:色影无忌  桂ICP备11002528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桂B2-2004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