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教各位:把在街上随便拍到的MM以作品投稿的形式发表在报纸上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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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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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应该不会,但要是:

把在街上随便抓拍到的MM,以作品的形式参加摄影比赛获得大奖并取得大

量的奖金,各家报纸争相刊登这张作品,作者获得四面八方的稿费。。。。。

被抓拍的MM看了难受。。。。想起诉俺。。。。怕不怕呀?

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平时喜欢到处猎奇,偶尔抓拍到一些人物,但由于对肖像权方面的

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不敢乱发表,还请知道这方面知识的大虾说说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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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快门的感觉真TMD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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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对于政治、军事等敏感地区最好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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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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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这样子的:照片上凡是可以看清人头像的,不是做以新闻目的发表的作品好象都要经过被摄者同意才能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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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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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参加图书馆的暑期活动,因为馆方拟作些图片和录象资料,特书面向家长或监护人要求,而且明确该资料不用于任何盈利或政治活动,如同意则在表(PHOTO、VIDEO PERMISSION FORM〕上填上一些内容和签名。

可望我们的DX也能借鉴,以防日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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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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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名不名人的,只要不作为商业用途就可以了。
总不能因为害怕而放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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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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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商业目的,还有一点重要的,就是在拍摄某一方面有缺陷的对象(如肢残人)的片子,也要谨慎。这倒更象是一个摄影伦理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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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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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于商业用途一般不会有麻烦,但要看是何种情况,最好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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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拍到的MM正好是个名人,那你就惨了!如果是普通人就没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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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是同样的人换个地方换一帮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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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以后还是拍些风景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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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作品,得到一定的稿筹,或是参赛夺得奖金,这与刊登出广告赚取商业利润截然不同,是劳动的正常回报,谁凭这个告我,我捂着半拉嘴就能驳倒她!

[landlord 编辑于 2002-05-13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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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拍人物的首选相机是两鸟+各种最狗的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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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真是麻烦,拍背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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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吴小莉看到,肯定会被告,惨不忍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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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不得好些DX专门去边疆, 农村拍老乡, 原来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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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文字授权,你就等着倒霉吧……只要她看到。只要她认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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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广告、商品包装等。
2。不得损害被拍摄人的形象,或者使人产生误解。例如打击嫖娼的照片中出现的无关人等。
3。避免某人成为主体。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拍摄的是社会上群体,个别人即使人物大一点,也无法告赢你。
4。如果是艺术创作,一定要征得对方同意,并且要签字留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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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期的<摄影之友>登了几篇关于肖像权问题的文章,可以去好好学习学习.不过具体是哪一期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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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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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得什么奖,如新闻类的或街头一瞥的,应该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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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得看被摄人法律观念高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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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未经同意不能发表”。大男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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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异想天开的主意,立法规定对于发表的片子,把稿费的一半哪怕就10元钱,捐给慈善机构或希望工程等等,要个收据,那以后谁也没有权利追究作者的任何责任。可惜我不是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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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只是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法的道听徒说,只可作为小知识理解,不宜做为行为指导。

1) 如果用于新闻用途,如发表于报纸等,由于有新闻法的保护,不会产生侵权;
2) 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如做为CD的封面,则要保证“可能被侵权的人的脸不可被确认,即使是他的父母”,必要时需加以虚化。例如,某人在使用一张音乐会现场的照片作CD封皮时,将观众的脸虚化。
3) 如果无法做到第二条,则须要被摄对象与你签一份表格,授权于你使用照片。对于一般人,他们会期望从你这得到5-10元的“签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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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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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他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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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细掰条文,是有一点问题,但咱也不能因为有啦啦咕就不种
庄稼,片子还是要拍的。稍稍有一点这方面的意识也就可以了。
考虑到国内这方面的法律并不细,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强,目前
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不是这样考虑。

1、比照新闻报道的拍法。通常在报刊上登照片,不论多大多特写,
用于报道目的一般都不会有问题。名人的就更不会有问题,外国也
一样,要不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靠追拍名人卖钱养家糊口了。只是用
在批评时的照片要小心一点,但是前些看到批评漂亮MM不遵守交通
规则,跨跃马路栏杆,人物很大的,也没事。到是见过似懂非懂的
一个老太太状告新闻批评性照片,最后并没有获得法律支持。

2、比照摄影比赛的照片。检视各类摄影比赛和杂志的月赛,人物的
照片不少,通常都没有引起肖像权的争纷。在国内,老少边穷地区
的人会以被拍照为荣,常常凑过来拍,旅游地区的人拍了之后会向你
要拍摄费,一元两元都行。有些事不能完全按规定来,还是按习惯
做法,拍时尽可放开,用时自己掂量一下,会不会在以后引来麻烦。
如果约城里的MM拍人像,而且拍时就可能预见到会用在什么地方,
恐怕一定要履行一下手续,哪怕有一个口头允诺,别心存侥幸。街头
抓拍的就那么回事算了,不然正象你说的,太累了。照片发表后,只
要不是对被摄人有形象歪曲、声誉损害,一般没有人来找你麻烦。通
常人们会乐意被登在报刊上,会感谢你,而不是责怪你。也有因纪实
的形象被用作广告而状告摄影师的,但通常不是摄影师的错,而是有
人盗用,摄影师也是受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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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人兄,问题是,有时候我们在田间、在公园拍到一些如田间劳动,公园晨练等东西,

拍的时候也是随便拍拍,肯定没跟人说什么发表的,但等样片出来后,觉得还不错,于是

就在当地报纸作套题图片发表了,象这样的东西。。。怎么办?

当然如果拍模特,这个问题最易解决了,事先可以达成协议,问题是这些抓拍的东西,没准备的,照片洗出来后才发现不错的,怎么办?如果在※※抓拍的,难道再去和他商量商量?问能不能发表?

我对这个问题比较认真,虽然一般人不会找麻烦,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物摄影作品在报刊发表属于侵权,以后我是不会拍这类题材了。因为拍得再好,发表出来也是侵权的!

呵呵,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发表在我的摄影园地上,谁都管不了,想告我,就删掉~!或杀人灭口!哪来证据?!

真   他  妈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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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以后还是少拍人物题材了,真麻烦! 可。。。人物是最最最拍不完的好题材呀!

糟了,我拍了一张一个老农在田间小休片刻的照片登在当地报纸上,惨了
但愿他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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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侵犯肖像权真TMD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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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肖像比较危险,最好拿出事先印好同意发表的表格,请她签字。如有
必要,也注明如果得到稿费,分给她。通常这样处理,人家都会觉得你比
较尊重她,会表现的很大度,事后也不会找你麻烦。稿费也没几个钱。

环境肖像一般不会有问题,尽管可能会找麻烦,但一般没人找你。只要不
是恶意批评,损害别人声誉,中国人一般还是挺乐意上报刊的。

偏远地区的人物特写,不会有人来找后帐,多少有些欺负人的味道。不过
有时拍摄时你可能已经付给人家1元至5元钱了。

广告、人像摄影肯定存在肖像权的问题,务必事先搞定,才可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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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用于商业目的"是指广告、包装、杂志封面等用途. 而用于学术研究不侵犯肖像权. 只要不损害(?)被摄对象的形象或声誉也不损害名誉权. 不过什么叫"学术研究", 什么叫"不损害"? 难有标准. 因而容易引起麻烦. 国外法律比较明确, 这些问题也都相当麻烦, 更何况国内! 有些国家有所谓"公众视野"(public view)的概念, 即在这个范围内, 可以看到的东西不算隐私. 如果有必要, 你可以用穿上裤子、戴上面纱或者不进入"公众视野"等方法保护自己的隐私. 中国似乎还没有"公众视野"的说法. 就是有, 也可以理解为防止因为照片上有无干人等造成张张作废, 大概不能理解为可以随意抓拍并可除商业目的外随意发表吧! 因此, 自己欣赏无所谓, 如要发表最好征得当事人同意, 以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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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算,只不过是没人告你,告你准死,尤其是报刊杂志
作为配题图的时候最容易引起问题,这样的官司中国打了
不少了,还没见摄影者赢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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