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懂版权法律的请进,工匠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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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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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面开张,翻箱倒柜,看见一张2001年1月15日《福建经济快报》,体育·文娱栏目,刊登一张美女照片,一眼就认出是蔽影楼拍摄的。
这是第N次了。没有署名,也没有事先通气。
仔细回忆,肯定只收取了一般的拍照费用,也肯定没有商量过登报和版权的问题,美女侵权无疑。
老早就想打一打这种官司了,以前知道这种事的时候,侵权的都是福建级的名人,都是有身份的,而这次,不认识。
今天考虑了一整天,决定打官司。
请教:1.什么名目?
      2.要求多少“费”?

工匠鞠躬,恳请大家支持,为了所有的摄影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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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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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假设您已起诉,现正庭审,又假设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十分认真地履行职责的话,那
他会窃喜:您又为自个挖了个坑!
他会问您:公鸡先生,请您向法庭明确一下,您所称的您的“作品”到底是艺术“作
品”呢,还是广告“作品”?
请问您怎么回答?您是照先前自个认定的是艺术品呢?还是后来(也是现在)认定的是
广告呢?
譬如就照您现在比较坚定地认为您所说的“作品”是广告。
那么好,他该问了:您的影楼(是您一直在说的,是影楼,而非什么摄影公司或是广告公
司或是摄影广告公司)有没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批准并颁发给您的营业执照
里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广告摄影拍摄、广告摄影制作的登记?税务机关有没有按
广告公司的征税条件征税?
您有吗?俺主观估计:回答是否定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以下的可能全是废话!

据常识,一般的影楼(说白了就是从前所说的照相馆)不会注册为广告摄影有限责任公
司或摄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您的不会例外吧?
那么好,他该提请法庭:XX影楼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超出合法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广告经
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基于您的N次说法和您的诉讼主张)。

zw5147
你真的懂法还是开玩笑!连题目都没看清楚!而且花了这么多时间帮对方说话,也不花点
时间为自己人求个公道。要是请你做律师就砸了!
公鸡先生没有制作广告,也没从中得到一点好处。而是那位X小姐拿了公鸡的作品去卖
她X小姐自己的广告。要告的话,只是告那个出版社。那X小姐是告不上的,她给了那个出
版社片子,发不发上去是出版社的事。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难题:
1。可以向出版社要求出示版权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出版社自己证明他们有这张片子的
使用权。
2。要求出版社出示片子的作者的名字。而你自己就拿出一些能证明这片子是你拍的证据,
幸好你是在影楼拍的,要是在户外拍的就难多了。例如,你个人特有的布光,类似的片子
和背景的东西。

其实这种事玩摄影的人经常碰到,结果一般是这样:
1。出版社说原来你是片子的作者啊!可找到你了,我们事先实在是不知道这片子的作者,
也花时间找了,可找不到。提供片子的人也说不清楚,所以我们就只好先发表了这片子,
然后等作者来找我们,再按规定补上稿费人民币五块钱。让你一肚子气,可又不知道说什
么好!
2。出版社说,这版权的事情咱也不知道,因为我们跟供片人签了合约,说明供片人必须
拥有片子的版权,而且把使用权给了我们,如有关于版权方面的诉讼是供片人完全负责,
跟咱出版社无关。让你自己去告那个供片人!

不过也打倒公鸡,干这行这么多年了,连这都不懂!这些都是不用上庭就能解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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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 X70
NIKON Z 6_2
公鸡先生:您好!
    看到您的新帖,感觉您似乎又……
    您的合法权益还是应依法捍卫的!
    您看这样可否,俺想找一些法律依据,斗胆为您或说为您的影楼草拟一份合法的、具一定法律效力的《敬告客户》(在找不到合适名称前暂此称)。
    这并非不可能,但应合法又合理地视情况灵活使用,如您不反对的话。
    希望能以此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听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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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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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经过大家的教育,已经知道了早该在25岁就要知道的很多怎么做个中国人的道理,90度鞠躬!!!

今天在打开电脑之前,福州最出名古筝演奏家,派员工来工匠这,要求重洗一张照片,因为原先给她的照片是绒面的,不能“制版作宣传”,按照以前的惯例,工匠肯定会很认真地跟她计较版权的问题,而今天,工匠立马就让她拿到了一张光面的5R黑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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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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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等于进十步,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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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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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 X70
NIKON Z 6_2
公鸡先生:您好!
首先恭喜您的新店开张,并祝发达!

非常钦佩您锲而不舍的精神!
先声明一下,不希望俺先前的帖子并包括本帖让您不悦。如有冒犯,敬请海涵!
(咱们先作个约定:如果您继续看下去,就表示同意即使俺以下所写有所冒犯,您也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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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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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如果假设(请注意:是假设!本假设的前提,全部基于您至今所提供的已知条件和基于可能出现的情形而进行的主观判断。)

假设您已起诉,现正庭审,又假设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十分认真地履行职责的话,那他会窃喜:您又为自个挖了个坑!

他会问您:公鸡先生,请您向法庭明确一下,您所称的您的“作品”到底是艺术“作品”呢,还是广告“作品”?
请问您怎么回答?您是照先前自个认定的是艺术品呢?还是后来(也是现在)认定的是广告呢?

譬如就照您现在比较坚定地认为您所说的“作品”是广告。

那么好,他该问了:您的影楼(是您一直在说的,是影楼,而非什么摄影公司或是广告公司或是摄影广告公司)有没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批准并颁发给您的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广告摄影拍摄、广告摄影制作的登记?税务机关有没有按广告公司的征税条件征税?

您有吗?俺主观估计:回答是否定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以下的可能全是废话!)
据常识,一般的影楼(说白了就是从前所说的照相馆)不会注册为广告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或摄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您的不会例外吧?

那么好,他该提请法庭:XX影楼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超出合法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基于您的N次说法和您的诉讼主张)。

因为:
一、《中※※※※※广告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是必需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的!而XX影楼并没有!

二、无论是《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或是《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都要求载明“经营范围”。《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也明文要求在税务登记时必须申报“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见经营范围事关社会经济秩序,超合法经营范围经营,本身即违法。

三、《中※※※※※广告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此,他会讲了:而XX影楼在连广告经营资格都没有的情况下,怎就能依已一厢主观意愿,擅自将任何相馆都能也都在拍摄的普通照片,硬要说成是有策划、有创意,有大笔资金投入、有相当智力付出的广告作品,而欲多收数倍或更多的钱呢?

四、他还会说:众所周知,广告摄影的收费是非一般普通相馆人像收费可比,而XX影楼在起诉我方时,其本身就带有想多收费的主观动机,并竟然把这种想通过违法经营而获非法利润的要求在法庭上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消费者,我方请求法庭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如果他不依不饶的话,他还会说:同时,作为一名公民,也请求法庭对其是否因违法经营获取巨额暴利,却又逃避依法纳税给予调查。

如果法庭说,这不属于本庭本案审理的范围的话,他会说,我方保留向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举报,以及因个人名誉受侵害而进行反诉的权力!
   ……
      ……
简单假设一下,如真来的话,或许还要让人难受!

是不是很让人感受到一种恶性的刺激?
公鸡先生,以上这些在法庭上激烈的控辩中,是极为平常的!对现在的您不过只是个假设而已。

您说自个冤?打官司时,谁不说自个冤?那次诉讼不是针尖对麦芒?
您告别人,别人就会那把顺从?
当然,相信您会请比对方更厉害的一位或不只一位诉讼代理人跟他理论、较真!

实在对不起,作为无忌坛友(只是坛友,俺绝非法官,也不是律师!俺在前面的帖子里已经
“声明一点,本人距福建十万八千里!学过一点点法律常识,有过一点点司法实践。 ”)
,只是想让您多一些思想准备而已。如果这些假设伤害了您的话,敬请一定原谅!谢谢!

[zw5147 编辑于 2002-01-29 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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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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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呢?
2.时间呢?
3.精力呢?
4.......烦你的事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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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被侵劝(或者说是被作者认为侵权)的照片,必须是——作品。
楼下说过,婚纱照,鄙人就不认为是作品。广告照片,明确有版权,所有的人都不会怀疑,但我认为我自己拍摄的很多广告照片不配称作品。在我认为被侵权的时候,至少照片已经变成了很漂亮的印刷品。

引用:第一,拍摄完后公鸡先生对这样的照片有没有版权?
我对法律不是很清楚,楼下公鸡先生说有。我想是基于“照片时我拍的”这个原因。感觉上,好像是这样。

A:至少署名权是不能被剥夺的。

引用:第二,照片卖给顾客后,公鸡先生对照片还有没有有版权?
从楼下的帖子来看,公鸡与美女之间任何合同和约定都没有,所以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不成文的约定来确定。在买与卖之间,有哪些权益转移了?

A:顾客只能买走物权。毫无疑问,这照片(当然是指作品级的),顾客有在哪里展示的权利,否则他们买了干什么?但按照支付的相对很少的费用,拿去赚钱的时候,至少该告诉作者一下吧?看看小刀刀提供的法律条款,很多权利是买不走的。

说到底,引起争论的原因就在于,顾客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这就是焦点。换了毕加索的画,谁买了也不会自以为拥有了版权。当然,不要认为工匠把自己和毕加索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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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伙的发言,真是又长了见识啊!

很是欣赏血色黄昏的这句话:“这个社会其实就两种人,一种是文人一种是匠人。 对于匠人,可能会有钱,很少能有100%尊严。”对极了!

工匠先生,先不说谁是谁非吧,光说说你要跟名人打官司。都说是“名人”了,你以为真能够用南拳去解决问题呀?可能你在当地也是一个名人,但你问问自己,跟那些可能要当“被告”的名人比起来,你还差多少?这种差别是绝对不会以正义、合法、真理为标准的!现在是讲“Power”的时代啊!这一点,恐怕你要比我懂得多。

再想一想:每个月你的管理费、税、杂七杂八之类的钱,都交到哪里去了?你不养活他们,你就养活不了自己!究竟是你怕他们,还是他们怕你?是你离不开他们,还是他们离不开你??

要告的理由只有两个:一、你根本已经不在乎影楼了;没有它,你照样能养家活口。二、你是一个有“Power”的名人,有必赢的把握、且对手将永远没有翻身的机会!

气过了,也就算了。
末了,俺郑重补充一句:俺可不是那些名人的托儿呀。都说是名人了,还会不喜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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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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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打官司,如果打官司,工匠估计比死无疑。

理由:

1) 没有确切合同依据。没有明确限制照片用途。
2) 这个社会不是※※的,认识某个人可能比懂法律更重要。
3) 客户得罪不起,官司赢了,生意丢了。
4) 同行竞争厉害,感觉技术工匠可能当地老大,但想取而代之的估计不会没有,没必要给别人机会。

与其告别人,到不如在那天有机会被采访的时候,借机通过这个表现一下自己的宽容和人格魅力。

这个社会其实就两种人,一种是文人一种是匠人。
对于匠人,可能会有钱,很少能有100%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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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想了一下公鸡先生的这件事情。

根据前面的帖子,我看到公鸡所说的侵权者,是美女而不是报社,侵权侵的是版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女拍摄前没有申明商业用途,只是拍了一般的单人照。

暂且不论这官司打得赢打不赢(因为还涉及一个举证问题,也就是公鸡要在法庭上证明这片子是自己拍的--由于底片也在顾客手中,这个举证是比较困难的),我想我们先讨论一下美女是不是有侵权行为。

第一,拍摄完后公鸡先生对这样的照片有没有版权?
我对法律不是很清楚,楼下公鸡先生说有。我想是基于“照片时我拍的”这个原因。感觉上,好像是这样。

第二,照片卖给顾客后,公鸡先生对照片还有没有有版权?
从楼下的帖子来看,公鸡与美女之间任何合同和约定都没有,所以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不成文的约定来确定。在买与卖之间,有哪些权益转移了?

第三,如果这些照片日后给顾客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公鸡先生是否有与顾客分享的权利?
如果美女只是把这些照片自己看,肯定什么事业没有,现在她拿了出来作为宣传,自然会有相应的收益,问题是,公鸡先生的权益是否包括了分享这些收益?我感觉好像是没有的。

第四,顾客的片子,拍摄时没有申明用途,日后究竟应该如何使用,是不能在自己的商业宣传物上使用,还是使用时必须属上“公鸡先生拍摄”,还是不光要属公鸡的名,而且还要按公鸡店内“单人照”和“广告照”的差价补了前以后再用?

公鸡在前面的帖子里说了,单人照和广告照的价钱是不同的,按单人照拍,拿去派广告用途,所以是侵权。这一点我不赞同。我认为,作为一件商品(公鸡恐怕又要不满意,但影楼片子就是商品,就像商店里买的书籍,字画一样,虽然有艺术性,但此时此地,他就是商品,卢浮宫的名画到了索丝比拍卖行,一样是按质论价的商品),其价是高是低,主要是由其质量和数量决定(当然也有供需关系的影响),广告片贵,主要这个用途导致了对其质量要求不同,自然摄影师花费的时间精力也不同;而不是说同一片子,不同用途就应该不同价钱。既然美女付的不是广告片的价钱,你也就没有付出广告片的时间和精力。这就是楼下黑洞问的那个问题。
当然,美女认为这样的片子已经达到了她的广告用途的质量要求。

举一个例子,一辆富康车,并不因为买主要拿去跑出租而不是自用,就要卖得更贵,因为车是一样的车,有差别,也是在办出租营业手续上要多花费。

在你不能判断她的用途前,你应该如何收费?也许你会说,顾客应该事先如实告知用途,我还是认为顾客没有这个义务,这是一个博弈,顾客如果不申明,他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片子(比如拍楼,拍服装,拍产品广告),于是他必须申明,并且付相应的高价,而你也为此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如果顾客不申明也能得到他希望的片子,申明只会给他带来负担,他自然就不会申明了,这未必是顾客的“诚信”的问题,而是他对消费的选择权的行使。

刚看到公鸡的回帖,“收费比婚纱少,但难度比婚纱大得多。 ”--我想虽然难度大,但在收费里面,也是把这些“难度”折算成价值打进去了的,你已经为“难度”得到了回报,如果你认为还没有得到回报,那是定价过低,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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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气生财,为一口气不值得。
公鸡不如利用好这个法宝,名人多半是有点用处的,搞好关系,利用好他们发更大得财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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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7603558  7523747,不过刚刚搬到新店面,电话还没有接上,没人接

化名:
要出气!!!报纸登一张照片能拿几两银子?买胶卷而已。
看了内行外行的大家的发言,工匠以为此次没有意义。这回可能是“算了”,将来肯定也会为此事打官司!!

pnp1:
拍摄婚纱外景钱赚得最多,但最简单。
拍摄单人照片,(就是号称“艺术照”的那种,因为我是工匠不懂艺术,就叫做单人照),收费比婚纱少,但难度比婚纱大得多。
单人照尽量“有个性”,是鄙人追求的目标。有机会到蔽影楼看看。这么经常被“侵权”,大概已经显示了鄙人的“劳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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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晒姐!:expr010:

[小刀刀 编辑于 2002-01-28 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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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情公鸡先生,被人廉价利用了.
2.官司就先免了,从现在起在所有的拍摄合同上注明照片使用范围,顾客要签名,以备今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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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是要钱还是要争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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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事找公鸡先生,能否联系,fivelens@sina.com,尽快,法律的问题我可以给你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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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鸡先生:

黑洞问的是:“既然您拍摄时不知道美女的照片将用于商业,怎能证明你付出的劳动要比一般的拍摄多呢?”

您的回答是:“这说过很多次了,不是在乎钱的数量,很少的,实在不值得去争。争的是“要”! ”

我有点看不懂,觉得是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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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鸡先生,
应该打官司,并预祝你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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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白鲢的话还是比较语重心长, 工匠啊, 咱就"退一步海阔天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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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劝公鸡:这官司还是不打为好。
刚看了你今天的新贴,发现两点:一是你的人缘不错,在当地的名人中有点影响,大家信得过你的技术和为人,所以找你拍的人多;二是有些名人拍的时候其实已经明讲了:“报上要用”,所以可理解为是经你同意了的。这样看来,你更没有必要得罪这些人(不是说名人不能惹,而是说惹名人不上算)。轮拍PP,俺不敢和您比,但论报刊行里的一些不成文的规矩,俺可能比您了解得多一点,毕竟吃出版饭有20多年了(有自吹之嫌,但是事实)。据俺所见,北京的一些所谓"腕儿”级的人像摄影师,处理与名人的关系,大致做法有几种:一、出场费。由名人自己或者负责包装的公司请你来拍,费用事先谈好,一次付清,底片和照片(包括反转)全部交被摄方,以后怎么用和作者无关。比如某些明星作为某产品代言人的广告照片,可以满街满报刊都是,你见过署名的吗?当然,这样作的前提是摄影师的出场费很高,一个工作日几千直至上万。二、稿费。摄影师给名人拍照不收费,事后给名人一些照片,底片和反转全部留下,并讲好,我拍你就是用于发表的,今后有报刊用照片到我这里要,稿费自然要归摄影师,而且还不低(低了你可以不给他用吗)。而名人自己拿走的那些照片,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的人遵守协议,发表时往你这里指,有的人不遵守,自己把照片给了报刊,这就是我们通常见的报刊上署名“本文图片由***本人提供”。这时,一般来说,摄影师不会高兴,但也不会追究的。其他的办法还有一些,但都是这两种的变种,内含是一样的,那就是不论那种办法,核心均是维护与名人的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名人就是摄影师的资源。再说无情点,一个名人只有一张脸,而能拍这张脸的人有得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你应该珍惜自己用心血和劳动换来的人缘和口碑,并想办法使这资源为你生出应得的名和利,而如果因为一时气盛,和自己的“资源”打官司,无异于是自毁长城。有朋友前面说了,中国是法制社会,为什么不能告他(她)?不错,你可以告,但你告的目的是什么?面对当今中国的国情,借用当年一部很流行的苏联小说的名字《你到底要什么?》要让我说,到目前为止,您的首要的事,不是打官司,而是总结经验,开拓自己的业务范围,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让今后(请注意,是今后)该自己挣的名和利达到最大化。比如,再挂一块“大公鸡工作室”的牌子,拍名人时,用这个名义签协议,规定不同的收费方式和权益分配方式,要求发表时署作者名或署名“工作室”(如果署名是**影楼,报刊不会干的,那不成了广告了);再如,所有给名人的照片背面全部印上摄影者:***的名字,一般来说,报刊看到这样的照片,处理时会慎重的,他们也怕打官司呀!还有很多的办法,就不罗列了,你可以专门搜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包括价格)。总之,俺也同情你现在的处境,理解你现在的心情,但绝不赞成你现在的态度。可能有些地方言重了,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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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心情特好。

黑洞:
这说过很多次了,不是在乎钱的数量,很少的,实在不值得去争。争的是“要”!

婚纱照片,肯定不会有这个“争”,没有哪个摄影师认为婚纱”罐头照“有什么牢什子版权。

但,个人照,不一样!
1.特别是被侵权的照片上的人物,不是文人墨客,就是名流,就是美女!!!这就是我一直不好意思说出口,而大家一直不能明白的地方,着急啊!说白了,侵权的都是有身份的主。名流们说:“某某报纸需要我的照片!”这是很尊重鄙人了!这么说:“拍好一些,我有用的!”这也算客气了。更多的是什么都不说就用了。前几天刚有一个搞形体训练的女士,吩咐儿子送来一本自己写的书,上面用了工匠拍摄的大量的照片,大约有几十张!谢天谢地了,事后还记得送一本书给工匠。
侵我版权的,都是有身份的人,都是好人。
2.被侵权的照片,都是有一些水平的照片。这不必说了,再说又要难受。

z_yn:
有什么话,痛快的来吧,说了又删掉,不好玩。找个机会当面吵一架也行,至于南拳,呵呵,那是用来锻炼身体的,用来打坏蛋的,或者用来跟男子汉比赛的,没您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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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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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以后拍摄前要先签协议,说明被摄者是否可以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如果要给底片的话,要保留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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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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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请问各位你现在用的软件有那几个是掏钱买来的?(公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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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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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内容勋章
公鸡先生,既然您拍摄时不知道美女的照片将用于商业,怎能证明你付出的劳动要比一般的拍摄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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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坛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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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谅。

[z_yn 编辑于 2002-01-27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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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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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主力装备
vivo X70
NIKON Z 6_2
公鸡先生,您好!感觉您把事情搞复杂了!

不知您现在的诉讼主张(如您起诉的话)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您要把谁列为被告,是报社?是那个美女当事人?或是哪一家音像出版商?

不客气地说,您在回帖中(有关给俺的部分)偷换了概念。
因为您是以报社刊用您影楼所拍照片为对象的说起的。那家报社是否侵权,俺已说了个人观点及引证法条供您参考。并说明是“据公鸡先生所述已知条件”!而您现在却以碟片的照片封面来强调您的主张。且扯出与原事件毫无任何关系的“楼书,服装,收费很多”之类。

我就此再说点个人意见供您参考:
您首帖及回帖中所述的两类情况,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法理、法律或法律条文是不同的。其实这点在俺的前帖中已有涉及;其关键点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就您所述(现俺所知的全部要件)咱们分门别类说一下--

一、报社有没有侵权,这一点俺前帖已说明理由(只是主要梗概,并非全部);从您后帖换了所涉对象判断,您似乎不反对俺的观点,那么可先排除该报为被告。

二、您所说的美女当事人是否侵犯您的有关著作权(请注意:就您所述已知情况,您的影楼是否有著作权,这取决于您的影楼是否法人!),这也要区分:
A、如果她是以一个普通消费者到您影楼拍摄个人肖像,并不作为现实商业用途(或抱有此主观动机),那么您所说的所谓您的著作权就如俺前帖所认为的,都已卖了!
B、如果她一开始就抱有用于商业(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动机,而您已有察觉(您已经历N次了,应有职业敏感),却并未提出您所拍照片她不得用于广告、商品装潢等商业用途,或用于此类时是否署拍摄者名、怎样署名,或者用于此类时拍摄者有无酬金、酬金多少,或者其它的约定。那么您也很难实现自已的主张!(我不清楚您所说“这是第N次了。没有署名,也没有事先通气”是指谁 ?报社?美女?出版商?因为您后帖又涉及影音碟片事宜。)
C、既便是她将您所拍的她本人的照片用于她所出版、发行的碟片的封面装潢,那您也得举证您所拍照片在她获利中所起的作用,和占有获利的份额,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提请您注意,依您所述情况看,似乎您为其所拍之片本身并不属于艺术作品,尽管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相信每一张商业性的相馆或说影楼人像,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艺术性;不然消费者怎会对影楼人像,有拍的好与不好的评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本身尚有待求证!

三、就依您的主张,到法院起诉那位美女当事人,说她侵犯您的著作权(俺认为既便侵犯,也仅是部分),那您需要拿得出足以让法庭采信的证据来,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个基本原则。
请问公鸡先生,您有吗?真到上了法庭,可就不是仅听您义愤填膺的一方诉说了。再,既便您(或您委托代理人)取证充分,也还要看法庭审理时依据法理、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

更多的不说了,既不想再给您添眼神之累,也因俺实在有些写不动了。就此吧。
实在对不起,说的太繁琐了一些,但没办法,涉及法律为了说清不得已,也因俺个人水平有限。

[zw5147 编辑于 2002-01-27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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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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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自己的路,吃自己的饭,该告就告,这是一个法制社会。
别忘了,这幅美术作品你享有著作权,美女要去发表最基本也要跟你说一声,如果美女的个人营利超过两万元的话,则构成刑事责任,即使不够也构成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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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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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大家不明白,也不是不帮你说话。
在法庭上要讲证据,责权利分清楚之后才能讲制裁,如果你手里没有底片的话,那女子真可以不承认是你拍的。还有,这个照片的版权归谁所有,我觉得也不是像你所说“肯定只收取了一般的拍照费用,也肯定没有商量过登报和版权的问题,美女侵权无疑。”其实您并无法确定:这种说法好象不成立吧?楼书,服装,收费很多,但单人照的收费,版权就卖了?
当然,如果律师与法官也这么说就好办了,在版权问题搞清之前,没办法谈到劳动补偿问题。所以“大家只关心肖像权,漠视摄影师的劳动”的说法不对。没有12哪里会有3?至于“工匠伤心的不是几个臭钱,而是大家对影楼照片的根深蒂固的看不起,和漠视摄影者的权利。”就更谈不上了,我反复地看了几遍也没有发现这种意思。
你老兄现在可能太着急了,先静下来想想,估计一下可能要花费的成本,到底值不值。
如果有充分的把握,证据确凿,打,跟她打到底!
但如果仅仅是您自己觉得有理,法律人士却否认的话,我觉得应该忍一忍,像我和civic说的:放眼于未来。反正工匠多次挑起这个话题,是因为遇到这种情况太多次。以后的机会还多,拿着合同去找法院比现在有利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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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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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打官司,因为其他打算在你影楼拍照的顾客可能会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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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主题: 懂版权法律的请进,工匠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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